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要求,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12月14日印發《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晉發改商品發〔2021〕479號),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01 分時電價執行范圍
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包括一般工商業和大工業用電)。
02優化峰谷時段劃分
根據山西省電力供需狀況、系統用電負荷特性、可再生能源發展和季節性負荷變化等情況,將現行峰谷時段優化調整為
高峰時段:
08:00—11:00
17:00—23:00
低谷時段:
00:00—07:00
11:00—13:00
平時段:
07:00—08:00
13:00—17:00
23:00—24:00
03適當擴大峰谷價差
根據山西省電力系統峰谷差率、新能源消納和系統調節能力等情況,將山西省峰谷價差調整為3.6:1。即——
高峰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60%;
低谷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下浮55%;
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新增損益、代理購電新增線損損益、輔助服務費用、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電價、代理購電偏差電費不參與浮動。
04實施季節性尖峰電價
每年冬、夏兩季對大工業電力用戶實施尖峰電價政策,其中1月、7月、8月、12月18:00—20:00為尖峰時段,尖峰時段電價在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05繼續執行現行居民分時電價政策
我省居民生活用電分時電價仍按山西省發改委《關于居民用電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晉價商字〔2015〕357號)規定執行。
作者簡介:簡婷,女,本科,現就職于安科瑞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研究方向為建筑能耗監測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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